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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