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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受案范围

·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1)未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进行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要求公司强制收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关联交易纠纷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有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纠纷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  出资纠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纠纷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  抽逃出资纠纷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纠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解散公司纠纷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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